蛤蟆虽丑捉我了:判刑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刘志明
本报讯
蟾蜍俗称癞蛤蟆,虽然不惹人爱,但捕捉它20只以上就可构成非法狩猎罪。昨天,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非法捕杀蟾蜍案,两被告人因捕杀了282只蟾蜍,被判犯非法狩猎罪。 金华的周某夫妇在2005年4月28日晚,带着电瓶灯到了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附近田野捕捉癞蛤蟆。夫妇俩采用夜间照明的方法,一晚上捉到了大蟾蜍200只。次日上午,夫妇俩拿着“猎物”到金华市区出售时,被金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处查获。经鉴定,这200只蟾蜍是大蟾蜍中华亚种,属省级一般保护动物。 当时执法人员就告诉周某夫妇,大蟾蜍系省保护野生动物,严禁捕杀,可是周某夫妇没当回事。1个多月后的一个晚上,夫妇二人又带着电瓶灯等工具到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农村捉癞蛤蟆,一晚捕得82只。第二天夫妇俩在市区出售蟾蜍时,再次被金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处查获。 今年2月,检察院以周某夫妇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大蟾蜍是保护的野生动物,两被告人使用禁用的夜间照明方法捕杀大蟾蜍20只以上,属于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狩猎罪。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,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;判处周某妻子拘役6个月,缓刑9个月。 |